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

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旨在提供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士來臺研習華語文,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


詳細請參考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
 
  1. 獎學金金額:
    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 獎學金期間及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
    1. 暑期班二個月(六月、七月或七月、八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期。
    2. 除當年暑期班外,受獎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未能於該期間來臺研習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3. 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3. 獎學金名額:
    由教育部依年度經費預算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配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名額。

  4. 申請資格:
    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2. 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3. 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4.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5.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5.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一月、二月公告),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 申請表(請洽駐外館處)。
    2.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4. 已向華語中心提出申請之證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5.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6. 審查原則:
    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由駐外館處依所訂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辦理。

  7.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1.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2.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3.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4. 受獎期間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研習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經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次為限。本獎學金其他受獎期間(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受獎人,不得申請轉學。
    5.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6. 受獎人在校成績、品行或出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所屬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7. 受獎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者,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8. 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1. 獎學金停發:
      1. 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2. 來臺研讀,自第一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停發下季一個月獎學金。
      3. 受獎期間為九個月以上者,如申請獎學金時未能提具二年內報考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進階級證書或成績單,來臺就讀後,應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至少為進階級測驗以上);違反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受獎期間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測驗證書或成績單予所就讀華語中心備查。
    2. 獎學金註銷:
      1. 連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2.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欠缺成績,應註銷其獎學金。
      3. 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4. 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 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