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台灣獎學金

由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共同倡議成立,以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交流與邦誼,特訂定本要點。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1.獎助項目:
(1) 受獎學生於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 本部提供每位受獎生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2.獎助期限:
(1) 先修語文課程最長受獎期限為一年。
(2) 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

3.申請資格:
(1)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2) 未具我國國籍。
(3) 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4) 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5) 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6) 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4.其他說明:
(1) 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址: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index.html
(2) 外交部網址:http://www.mofa.gov.tw/default.html

5.申請日期:
原則上於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之間。

6. 停發下個月獎學金:
(1) 語文中心課程單月缺課超過12小時。
(2) 第二學期起,學期成績未達80分。

7. 註銷獎學金:
(1)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應於來臺次年六月前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證書影本,未提出者註銷其續領學 位學程獎學金資格。
(2) 先修華語學生來臺第二季起連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者。

8. 轉學: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不得轉換華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