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文獎學金

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旨在提供非邦交國學生及人民來臺學習華語及認識臺灣文化機會,藉此增進我國與他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
 
1.獎助項目
(1) 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NT25,000)。

2.援助期限
獎助期限:共分成暑期班(2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期。除暑期班外,原則上受獎期間為當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3.申請資格
(1) 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2) 下列人士不得提出申請
A.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僑生身份。
B. 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或正在臺註冊入學研習華語文者。
C. 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D. 曾受領本獎學金、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
E.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者。

4.其他說明
(1) 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址: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index.aspx 
(2) 教育部網址:http://www.edu.tw/

5.申請日期:
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

6.遵守事項
(1)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2)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
(3) 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4)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7.停發下個月獎學金
(1) 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2) 來臺研讀,自第一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停發下季一個月獎學金。
(3) (3) 受獎期間為九個月以上者,如申請獎學金時未能提具二年內報考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進階級證書或成績單,來臺就讀後,應參加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至少為進階級測驗以上);違反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受獎期間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測驗證書或成績單予所就讀華語中心備查。

8.獎學金註銷
(1) 連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2)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欠缺成績,應註銷其獎學金。
(3) 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4) 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 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之情事。

9.轉學
受獎期間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研習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經許可後辦理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