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臺灣獎學金

臺灣外交部為執行臺灣獎學金計畫,以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交流與邦誼。
本獎學金受獎對象(以下簡稱受獎學生)以邦交國學生為原則。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獎學金。


詳細請參考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
 
  1. 獎學金金額:
    受獎學生於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受獎學生於學位學程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2. 受獎期限如下:
    1. 先修華語:一年。
    2. 學位學程:
      1. 大學部:四年
      2. 碩士班:二年
      3. 博士班:四年
    ※前項受獎期間原則須連續,不得中斷。

  3. 受獎期間:
    本獎學金受獎期間自受獎學生在臺就讀首年八月一日起算,至受獎期限屆滿、畢(結)業、退學或獎學金遭註銷為止。
    如受獎學生無法於首年八月抵臺,其獎學金應自抵臺當月起算,且受獎屆滿期限不得順延。
    受獎學生應按時到校註冊,未按時註冊就學者,非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曾獲我國華語文獎學金之受獎學生不得選擇先修華語。


  4. 申請資格:
    本獎學金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2. 未具我國國籍。
    3. 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4. 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5. 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6. 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5.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 申請表(請洽駐外館處)。
    2.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文件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或由原修業學校密封寄至申請學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已向我國大學校院或附設華語中心申請入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學校已收件之回條等。
    5. 逕申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6. 逕申請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得免提出。
    7. 有特殊因素致申請人未能提出上述語文能力證明,駐外館處得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8. 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9. 本款各目所定文件或資料,經駐外館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6.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1.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應於來臺次年六月前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證書影本,未提出者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受獎學生應自付前項測驗費用。
    2.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原則不得轉換華語中心;學位學程受獎學生轉換系所或學校以一次為限。

  7. 獎學金停發:
    1.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
      1. 單月缺課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但重大疾病或特殊事故者,不在此限。
      2. 抵臺第二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2. 學位學程受獎學生:
      1. 學期平均成績低於學校訂定及格標準者,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學校未訂及格標準者,大學部以六十分,研究所以七十分為最低標準。
      2. 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獎學金。

  8. 獎學金註銷:
    1. 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學或退學處分。
    2. 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3. 未能於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4. 同時受領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5. 先修華語學生來臺第二季起連續兩季(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
    6. 大學生連續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六十分。
    7. 研究生連續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七十分。
    8. 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之時間超過兩個月。
    9. 受獎期間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
    10. 未註冊就學。
    11. 未取得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
    12. 其他經本部認定有註銷之必要事由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本部追繳受獎學生溢領之本獎學金。
    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應自受獎學生受獎資格遭註銷之次月起停發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