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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語中心位於繁華熱鬧的台北市中心,交通便利,距郵局及圖書館路程僅需15分鐘。 
 

 

 

 

 
天氣
   台北是屬於亞熱帶型氣候。夏季從五月至九月,平均溫度是華氏90度左右,屬濕熱型的氣候。秋季通常較為溫和,冬季則是個下雨的季節,潮溼的天氣會一直持續到隔年夏天。
  本中心不提供任何宿舍。然而4樓辦公室有一些住宿資訊可供參考。或者到公佈欄查看。以下 住宿資訊可供您參考:

名稱 Name

地址  Address

聯絡方式Contact Info.

台北國際學舍

International House of Taipei

台北縣新店市新坡一街102號

102, Hsin Puo 1st St., Hsin-dien, Taipei County, Taiwan

+886-2-29103117
http://www.geocities.com/SoHo/6271/ihmain.htm

Ih102@ms16.hinet.net

Youth Hostel

青年旅舍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10

13F-10, No.50, Sec. 1, Zhong Siao W. Rd. Taipei

+886-2-23880885
http://www.yh.org.tw/

yh_taipei01@yahoo.com.tw

青年會

YMCA

台北市許昌街19號

No. 19, Hsu-chan St., Taipei

+886-2-23113201

ymcahtl@ms17.hinet.net

台北教師會館

Teacher House

台北市南海路15號

No. 15, Nan-hai Rd., Taipei

+886-2-23560732
+886-23419161~6
http://www.t-welfare.com.tw/edutai/

福華文教會館

Howard House

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30號

No. 30, Sec. 3, Hsin-shen S. Rd., Taipei

+886-2-83691155 Ext.2107~9
http://www.howard-hotels.com.tw/hotel_ih/ih.asp?hotelno=hw24

香城飯店

Taipei Charming City Hotel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95號

295, Sec. 4, Shinyi Rd., Taipei


+886-2-2562-1926
Ext.226
+886-922117197
(陳竫綺 Ms. Gina Chen)
Sale08@city-hotel.com.tw
www.city-hotel.com.tw

*持華語中心學生證或
入學通知書可享68折優惠

台灣國際青年客棧網站
Youth Guesthouse Network

 

www.youthguesthouse.org.tw

 

 

本校位於交通便利的台北市,捷運方面有木柵線(棕線)及淡水線(紅線)
搭乘木柵線於科技大樓站下車,再走路約十分鐘可抵達;搭乘淡水線則在古亭站下車,轉乘 3, 15, 18, 235號公車於龍門國中站下車便可抵達。

公車方面,搭乘 3, 15, 18, 52, 72, 74, 211, 237, 278, 284, 295, 298, 626, 和平, 敦化等線路公車,於龍門國中站下車便可抵達本校。
一般公車票價:新台幣15 元。
 
外國留學生工作聘僱及許可管理辦法
教育部台(86)參字第86004316號 勞委會台(85)勞職外字第245582號令會銜發布修正全文十二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留學生,指就讀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經教育部認定 符合外國學生身分者。

 

第三條 外國留學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應與其所修習課程或語言有關者為限,且不得影響我國學生工讀機會。

 

第四條 外國留學生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二學期或語言課程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始得從事工作。
一、 因重大事故致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二、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三、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須從事校外實習者。
四、 所從事之工作有提昇國內相關專業知識水準者。
具特殊語文專長之外國學生經教育部專案核準,得於入學後於各大專校院附設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五條 雇主應於開始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一、 聘僱外國留學生申請書,其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二、 上、下學期或語研課程全年之成績單。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免繳。
三、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
前校項聘僱許可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試用或聘僱。

 

第六條 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年;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僱主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就讀學校或語文教學機構出具無礙課業之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延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七條 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其限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事,所持之聘僱許可副本應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

 

第八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書面報知教育部,並經查證屬實者,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
一、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者。
二、 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三、 從事經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四、 僱傭關係消滅者。
五、 違反其它有關規定者。
 

第九條

 

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教育部外,如於工作其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條 聘僱許可因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之事由,致被撤銷時,不得再提申請。

 

第十一條 僱主聘僱外國留學生,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理:
一、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留學生。  
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留學生為他人工作。
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留學生。
四、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 作。
1.  租屋: www.tmm.org.tw 
www.citinet.com.tw/netshop/free.htm
2.  旅行:

www.tbroc.gov.tw/lan/cht/index
www.pat168.com.tw/life_travel_point.htm

青年旅遊Youth Tracking: www.youthtravel.tw

3.  娛樂: www.ntch.edu.tw   
4.  電影: www.pat168.com.tw/life_theater0.htm
5.  圖書館: www.ncl.edu.tw
6.  飲食: www.pat168.com.tw/life_food0.htm
www.nightfair.com.tw/index/default.asp
www.enjoygourment.com/ 
7.  交通: www.trtc.com.tw/c 
8.  求職: www.nyc.gov.tw
www.104.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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